甘肃:设立旅游项目审批
——旅游项目立项流程
事项名称 |
设立旅游项目审批 |
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参考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并参照《甘肃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风景区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规划、水利风景资源评价报告、项目环境综合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查和现场评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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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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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规划或规划纲要、风景资源调查报告、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
办理流程 |
凡设立旅游项目,须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立项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批与变更→监督检查→奖罚。 |
审批时限 |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报请省水利厅组织审批。省水利厅受理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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